AG体育学生校园安全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
发布时间:2024-11-07 18:14:23

  AG体育安全是其他一切工作的基础。学生的人身安全是校园安全的核心。一旦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是否有监管方面的责任,家长通常都会要求学校赔偿,这种将学生安全责任“无限转移”给学校的事例不胜枚举。不少地方往往不是“有责问责”,而是息事宁人,把板子打在学校身上,让学校承担“无限责任”。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抽样选取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15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统计发现中小学胜诉率仅为62件,胜诉率不到30%。为减少学生校园安全事故的案发率,建议学校重点做好以下10个方面的安全合规管理工作。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AG体育,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不得具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主要供学生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安全。由于这些设施不安全和不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消除,造成学生伤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水电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宿舍夜间巡查值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能停留在纸面上,还必须严格落实到位,做到“工作留痕”,务求实效。

  马某与新疆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马某系新疆某中学高三(五)班学生。2014年8月1日学校开学,马某报到后,住进该学校宿舍楼三楼3-11号宿舍。2014年8月5日凌晨,马某因梦游从3-11号宿舍窗户坠落。马某伤后司法鉴定意见为:导致颅脑严重损伤造成偏瘫的伤残等级为2级,护理依赖程度为2级。马某家属认为,学校未及时发现马某坠楼并及时救助,导致马某伤情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历经两审,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不应承担责任,驳回了马某的诉求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某中学并未严格有效执行寄宿制学校夜间巡查值班和其学校制订的宿舍管理制度,马某发生坠楼后,其管理员并未第一时间发现及时抢救,故其对马某损伤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故事发生起因、学校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中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某损失24万元。

  校园食品安全大于天。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确保学生身心健康。2019年3月发生的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事件曾引爆全国舆论,虽然事后查明事件系三名家长用姜黄粉、红曲米制造变质食品假象造成的“乌龙”事件,学校食堂食材并无问题,但也暴露出该校作为民办学校,存在的包括安全管理问题在内的诸多问题。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确保每餐有学校管理人员陪同学校用餐,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学校还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明厨亮灶和食品溯源。根据财政部、教育部2022年7月14日修订印发的《中小学财务制度》的规定,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因此,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中小学校的食堂,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若学校食堂经营有盈余,也不能用于分红或其他用途,只能用于食堂的继续经营。选择第三方经营学校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合法有资质、信誉良好的餐饮管理单位。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校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将食堂的建设、修缮费用转嫁给受托方,要防止学校相关人员与受托方、餐饮方进行利益输送。学校应当监督食堂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问题,很多都发生在委托经营或集中配送供餐当中,在此类案件中,往往学校相关人员收受了委托经营方的利益,而学校疏于监管,以致他们以以次充好,损害学生和学校利益。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内进。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若因教职员工的原因导致学生发生伤害,学校将承担法律责任。民办学校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对于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每年定期查询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无论是进行劳动实践AG体育、体育教学与锻炼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都应当树立风险意识,注意保护学生安全。曾有学者统计,体育活动发生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在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占比突出,接近90%的因体育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案件,学校都承担了责任,其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超过了三分之一,承担主要责任的案件数量达到了三方之二以上,仅11.61%的案件学校没有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在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体育教学时,要承担很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体育教学应当由专业的体育老师进行,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不得超纲教学,不得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材等。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学生进入学校起,学校就应当承担起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在学生遇到疾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救治,对于病情严重的学生,应当及时将其送到医院,并尽快通知家长。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标志着教育惩戒权得到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认可。学校和教师在行使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时,应当尊重教育规律,严守教师职业道德,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不受伤害,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以致学生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当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工风险意识,密切关注学生行为,及早发现和排除未成年学生潜在的各种危险行为因素。